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台灣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計畫實施過程與成效評估

九十二年度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委託研究計畫

台灣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計畫實施過程與成效評估------

以法官、治療者與相對人訪談為例

研 究 報 告



執行機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計畫主持人:臨床心理科陳筱萍臨床心理師

共同主持人:社區精神科周煌智醫師兼科主任

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副執行秘書劉惠嬰

研究人員:成人精神科李俊穎醫師、蔡冠逸醫師

臨床心理科林耿樟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科湯淑慧臨床心理師

社會工作科劉素華社會工作師

護理科蘇靜君護理長

義守大學護理系蘇昭月講師

執行期間:92 年 1 月 1 日至 92 年 12 月 31 日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意見**

中文摘要

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屬一創新的鑑定模式,實施僅有一年餘,有必要進行成效評估。故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三:(1)評估執行此項制度的人員(鑑定委員與工作人員)專業能力與執行面的困難,(2)瞭解家事法官對於裁定前鑑定制度的看法,(3)評估相對人對於裁定前鑑定過程的滿意度及其看法,作為有關單位的參考依據。

 

本研究對象分成四類分別為家事法官(9人),鑑定委員(18人)、工作人員(6人)與相對人(110人)。首先分別針對上列人員設計半結構式問卷,由研究人員先針對目的的需要設計問題,並經專家檢定後定稿。接著選擇台中與高雄地方法院,對其家事法官(合計9人)進行半結構式的訪談,另一方面,針對經法官轉介做裁定前鑑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110人,進行對於裁定前鑑定過程的團體治療評價調查與深度訪談相對人6人瞭解其看法與相關因素。第三,針對台灣各縣市開始執行相對人處遇計畫的人員(包括鑑定委員與工作人員)以半結構式問卷進行訪談瞭解其受訓的專業知識、態度與執行的困難面。所得的結果以SPSS 10.0中文版進行資料分析。質性訪談部分則徵得受訪員同意進行錄音後分析相關因素。

 

鑑定委員認為應該有接受一定的訓練時數,方能對家暴有完整性的瞭解,其次,需要有一個固定且安全的場地,對於所移送的資料可以包括被害人與社工的訪談資料,使鑑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更完整,以利於鑑定,最後鑑定團隊可以有三人,分別為醫師、心理師與社工師方能面面俱到。而工作人員則認為『對裁定前鑑定不參與者罰鍰』,且鑑定標準全台統一與模式制度化,由於經費不足,能夠由法院編列預算,且採取違反家暴法者皆需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在在家暴案件中宜採取中立的態度。

 

法官對於家暴法與裁定前鑑定看法為當案主具有明顯酒藥癮、嚴重施虐或慣常性攻擊行為時或有被害人勾填處遇計畫而認為合理時,皆會移送鑑定。對於鑑定委員的身分,則認為鑑定需要精神科醫師,其理由是有些處遇項目是屬於醫療行為,因此,需要精神科醫師的介入,但若非涉及醫療診斷則同意由非醫師的委員參與鑑定,因此,裁定前鑑定可分為精神鑑定與社會心理鑑定兩種。對於處遇計畫需要相對人自己負擔,認為應該由國家負擔,主要的理由有三:家暴涉及到未來小孩的教育,其次,公權力介入若其沒錢,裁定治療反而入人於罪,三、公權力介入可以讓加害人配合處遇計畫的進行,也減少治療人員的困擾。建議在書寫處遇計畫建議時,應該包括明確的期間、頻率、時間與處遇項目等,以能確保人權。

 

加害人以婚姻暴力居多,且職業以無業、工人、教育程度在國中以下者居多,有二成餘的加害人與同輩關係不佳。大部分的被鑑定者肯定一次治療的團體鑑定對他們的幫忙。而針對六個相對人個別深度訪談中,相對人雖然認為這個活動有幫助,但亦有人對家暴法的質疑,包括不信任法官,認為法律都保護女性;另外也希望鑑定委員可以一對一與之會談以免偏頗,這些意見顯示鑑定過程中個別面談仍然是必要的,也可以瞭解其個別感受,因仍有許多人對於要在團體公開討論家務事不習慣,這可能與文化特色相關。

關鍵詞:家庭暴力相對人(加害人)、裁定前鑑定
http://ksph.kcg.gov.tw/3/table02-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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