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心理專業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中之角色與功能

心理專業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中之角色與功能
國外進修研習心得
心理輔導員朱惠英
筆者於美國求學期間因為實習之機構為美國的少年監獄,也在此時期參訪了美國不同地區的安置機構與矯治機關(少年與成年皆有),對於美國的司法體系、矯治制度稍有涉略,也因此了解心理工作專業人員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已具有一定的功能與角色,且心理工作者的專業對於司法制度的運作有其特殊的貢獻。心理學在司法實務上的參與極為普遍,美國心理學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也在近年正式將運用於司法領域的心理專業列為其中一支專業學門,稱為美國心理-法律學社(Division 41 -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一般統稱為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這是對於心理學在司法制度中運時所具有的特殊專業性的一種認定。
但是心理工作者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中的參與也是這近四十年的演進,在Jenkins v. U.S. (1962年)的判例中,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確立了心理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中的角色:接受過適當訓練與特殊專業的心理師即具有為心理問題提供專家證詞之資格,是否具有醫學院學位並非擔任上述專家證人所必要的資格。自此之後,越來越多的心理工作者參與法庭的案件審理過程,甚至有數據顯示在美國的刑事案件被告中,進行是否有能力接受審判(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的心理評估者一年約有六萬件(Bonnie & Grisso, 2000)。其他西方國家的心理工作者也日漸在其司法系統中具有其份量與需要性。
心理專業工作人員在我國司法系統中尚屬新的工作成員,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後,少年法院(庭)新增加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的編制也不過是近幾年的事情,然而對於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的功能以及如何在我國的少年司法體系中善盡其職責,仍屬有待建構之處。筆者幾年來陸續以自己的休假或是公假自費的方式前往國外進行專業進修,除了增進自己在司法心理學領域的專業外,更好奇的是想了解不同國家對於心理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上的運用有何差異與相似之處,期望透過實地觀摩以及與當地工作者對話的方式,了解不同司法系統下的心理工作者的角色與工作內涵為何。
筆者將幾次的參訪進修加以整理,分別簡述如下:
(一)澳洲:筆者因曾參加於雪梨所舉辦之澳洲第一屆司法心理學研討會,在會中結識頗受與會人士推崇的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Children’s Court Clinic)的創始人Dr. Andry與現任主任Dr. Patricia Brown。經由Dr. Patricia Brown她的安排,筆者前往其工作處所拜訪以實地了解兒童法庭診所的工作內容與形態。
墨爾本的兒童法庭診所為澳洲第一所專為兒童法庭提供專業心理診斷的單位,當初成立的目的在於提供法官專業之心理衡鑑與處遇建議,以提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的裁定參考。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的位置雖然緊臨墨爾本兒童法庭旁,但是其服務對象遍及維多利亞省內的兒童法庭。澳洲的兒童法庭等同於我國的少年法庭,均為審理未滿十八歲之觸法者。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隸屬於維多利亞省司法部,其基本功能為提供臨床心理衡鑑與治療,同時兼具教育與研究的角色。在提供心理衡鑑的部份,兒童法庭診所服務的範圍為所有維多利亞省的兒童法庭所審理的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倘案件審理過程中承審法官認為該案件有必要進行心理衡鑑,即提出要求轉交由兒童法庭診所進行獨立的評估。原則上兒童法庭診所僅接受由法官所提出之心理衡鑑之申請,但被告之辯護律師或是家長亦可向法官提出進行心理衡鑑之請求,再由法官通知兒童法庭診所進行評估。
兒童法庭診所在接獲通知與相關資料後,依據該案件涉案者之特殊性與評估目的,由該診所眾多特約心理專業人員中遴選具有相關專長者進行評估工作。在選定適當之評估者後,即由行政人員連絡少年及其家長,約定到診所接受評估之日期與時間。因案件之特殊性各有不同,有時需要單獨與家長、少年、其他手足或是重要他人進行個別談話以蒐集所需之資料;有時則須安排與親子共同談話,藉此了解親子之間的互動;有時則透過單面鏡觀察其互動之情形。倘若家長當中有任何一方受保護令之處分並不得單獨與孩子相處者,兒童法庭診所則會加強戒護環境安全,並避免親子之間非必要之接觸。評估過程除了詳盡蒐集資料外,並視問題所需進行各項心理測驗。在完成評估後將其評估結論製作成報告交給法官,以提供法官審理案件之參考。
倘若少年與其家長並未於約定之時間出現、屢次爽約不到、或是無法連絡時,該診所即向法庭報告此一情形,由法庭以強制之方式進行必要處理。
因兒童法庭診所既非受聘於檢方或是被告,其服務對象乃是兒童法庭,故其角色是一中立之評估者,此一中立角色可免除在評估過程中受到來自於檢方或是被告律師的壓力。但進行評估之心理工作者有時需要以專家證人之身分蒞庭接受交互詰問,由檢方或是被告律師就其評估內容提出問題,評估者則在庭上為其評估內容加以說明。目前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一年所評估的案件量約有七百件。
筆者在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訪問期間,實地觀摩三件案件之評估過程,也恰巧有一位心理師需要以專家證人身分為其所作的評估案件接受交互詰問,故也觀摩其過程。但因該案件之審理法庭並非墨爾本兒童法庭,乃是位於另一城市的法庭,故此一詰問過程以視訊方式進行,在墨爾本兒童法庭與另一城市的法庭同步開庭,該城市的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可透過電視畫面看見作證之心理師,該心理師則可在墨爾本兒童法庭內透過螢幕看見對方。雖然是以視訊方式進行,但是一切該有的程序都沒省略,該名心理師依就衣著整齊如同要親自面對法官以及檢察官、律師一般慎重。
另外,筆者也參觀了墨爾本兒童法庭的內部設施及開庭情形。有趣的是,其刑事法庭與保護法庭各位於建築物的兩側,據悉當時如此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分開不同案件屬性的當事人,但如此一來則苦了律師們。該法院的工作人員笑稱常見律師們為了趕開庭,在刑事法庭與保護法庭間來回狂奔的畫面。
(二)美國密蘇里州:筆者因曾在網路上搜尋資料時發現美國密蘇里州的少年法庭系統所使用的一套系統化的評估標準極為先進,在好奇之餘透過電子郵件與設計該制度的負責人員聯繫,在郵件中幾番討論後,筆者決定抽空前往美國密蘇里州實地了解該州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設計與實務運作方式。
這套叫做密蘇里州犯罪少年危險/需求評估與分類系統(Missouri Juvenile Offender Rosk/Needs Assessment & Classification System)之所以被建構起來,乃是因為在一九九五年該州的州議員鑑於該州的少年法庭運作各家不同且標準不一,於是通過立法要求為該州的犯罪少年建構一套較為制度化與標準化的評估與分類制度,在篩選、鑑定與裁定的過程中有一套標準的流程,以免危及少年的權益。於是密州法院行政辦公處(Office of State Courts Administrator)內的成人與少年方案部(Dept. of Adult & Juvenile Program)負責計畫之執行與推廣。
密蘇里州犯罪少年危險/需求評估與分類系統分為三大部分:危險性評估、需求評估以及裁定分類規則。危險性評估的目的在於篩選出不同再犯危險性程度的少年,其再犯危險程度分為低度、中度與高度三種。再犯危險評估的內容分為靜態因素與動態因素的蒐集,如初犯年齡、犯案次數、同儕關係、受虐經驗或是是否有藥酒癮的問題等,再加以加權計分,依分數的高低來判斷少年的再犯危險程度。
此一危險程度再與少年的犯罪嚴重性交互對照,便形成裁定分類規則的參考架構。不同等級的再犯危險程度均有與之對照的處遇建議,其目的在於預防少年的再度犯案,但又不失於客觀性與公平的原則。當然,為顧及案件的個別性,上述之系統也僅在於將裁定作一系統化建構,並非意圖抹煞少年之個別差異,故觀護人與法官皆能保有其彈性將裁定內容做適度調整以符合個別少年的情形。
需求評估在於辨識出少年的社會與心理需要為何以及其嚴重程度,如是否有精神疾病、失業、學習障礙或是生理健康等問題,透過此份問卷可以協助觀護人擬定對少年具體的處遇計畫並間接預防少年的再犯可能性。
此一系統經過研究、試辦後漸漸推行到全州的少年法院(庭),由成人與少年方案部再各處辦理研習課程,向全州的觀護人與法官介紹此一系統,並訓練他們使用(有電腦化的程式),將一般人在面對新事物的抗拒漸漸減到最低。但是讓大家接納此一系統的主因當然是因為它真的協助觀護人省了許多力氣,而法官在裁定上更為客觀且不會有落差過大、不一致的情形。
筆者在密州法院行政辦公處之成人與少年方案部的安排下學習此一電腦化操作的系統、與工作人員座談等,經其安排下再赴聖路易市的少年法院參訪。聖路易市的少年法院規模極大,少年觀護所就設置於法院內。該法院的觀護人計有七十位左右,每位觀護人的案件量約為三十件。經與觀護人交談發現,該州所建構的分類系統確實讓觀護人在協助少年的工作上更為省力與聚焦。聖路易市的少年法院設有一心理中心,共有五名全職心理師,主要工作為進行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施以心理衡鑑,或是觀護人認為有此需要而建請法官將少年送去接受進行心理衡鑑,即轉由該中心為之。
(三)荷蘭:位於荷蘭Neusdat的Pieter Baan Centre是一所在歐洲頗具盛名司法精神衡鑑中心,審前的鑑定工作佔其工作量約九成之高。此鑑定中心所收的病患(該中心以病患稱受鑑定人)所涉及的案件類型多種,男女性兼收,也包含對少年的鑑定,因為目前荷蘭尚未成立專門鑑定少年犯的鑑定中心,所以暫由該中心為之,但目前該國也在討論是否應將少年與成年受鑑定人區分開。此中心乃是司法部所設立,目前計有三十二床,一年的評估件數約為二百二十件左右,每一位個案均需要在該中心停留約七週,以便進行詳盡的觀察。依照荷蘭的司法運作模式,當案件審理過程中,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所作的心理/精神鑑定無法適度解答個案所呈現的問題時,法庭可強迫個案到該中心住院接受評估,但是個案當然也可以拒絕與中心的工作人員配合。一般而言會需要住進該中心接受鑑定的案件均為十分棘手的個案,其所涉及的案件也常是轟動社會的重大新聞,故工作人員莫不謹慎以對。
住院式觀察的好處在於可二十四小時觀察個案的情形,依照中心人員配置的比例-- 一百六十位工作人員與三十二床的病患之比例觀之,他們對病患是進行密切的觀察。中心的工作人員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以及戒護人員組成團隊式的評估小組。當每一新收病患進住前,工作團隊已先組成。經過分工與了解病患所涉及的案件與欲觀察之問題後,團隊成員隨即各自分工進行,再定期討論彼此的觀察與進度,最後各自完成所屬部份的觀察報告,經彙整後做出對病患的衡鑑建議與結論。依據計算,每一份報告的成本約為三千五百歐元(台幣約為十三萬元),但因該中心為政府設立,也才能在無成本包袱的顧慮下進行詳盡的精神鑑定,協助司法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不論是澳洲、美國或是荷蘭,筆者在走訪各處後心中對於這些國家的心理工作人員在司法系統中的專業性與不可或缺性極為羨慕。事實上心理工作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僅為一小部份,但是卻極可能協助釐清疑點,將迷失的那一塊拼圖找出來,進而協助法官在案件審理上能更為細膩與周全。

照片說明:
1.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市少年法院
2.美國密蘇里州州法院行政中心
3.澳洲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
創辦主任Dr. Andry(左)
現任主任Dr. Patricia Brown(右)
http://ksph.kcg.gov.tw/3/table02-7-1.htm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您好:我是一位正在做關於少年兒童相關研究報告的學生,想請問您,能否告訴我,這篇文章出處及如何有其他相關資料,謝謝您

melody 提到...

回覆匿名得問題如下:因為我是在搜尋網頁時找到這篇文章,所以我也不知道出處,只有http://ksy.judicial.gov.tw/test/%E5%BF%83%E6%83%85%E5%9C%92%E5%9C%B0/%E5%BF%83%E9%9D%88%E5%88%86%E4%BA%AB/%E5%BF%83%E7%90%86%E5%B0%88%E6%A5%AD%E5%B7%A5%E4%BD%9C%E8%80%85.htm您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