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 星期三

學習障礙兒童的鑑定與評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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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學習障礙兒童的鑑定與評量工具介紹

依據師大特教系林寶貴教授於民國八十六年所執行的國科會專案- 特殊教育評量鑑定工具調查研究,將目前常用的鑑定工具做了系統化的彙整;並參考學障兒童之成因與特質,學習障礙的定義內容,學習障礙兒童的鑑定與評量工具應包含以下四大項:
(一) 智力測驗
1.魏氏兒童智力量表(WISC–Ⅲ)
研發/修定者: 美國The Psychological Corporation 授權中國行為科學社在台修定發行
出版單位: 中國行為科學社
版權所屬: 中國行為科學社
適用年齡: 六至十五歲的兒童(國小 ,國中)
作答方式: 操作回答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有時間限制(約50-80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分為語文量表及作業量表兩大部份,語文量表包含五個分測驗,即常識、類同、算術、詞彙、理解,另有一個交替測驗- 記憶廣度測驗;作業量表亦包含五個分測驗,即圖形補充、連環圖系、圖形設計、物形配置、符號替代、及一個交替測驗- 迷津測驗
2.新編中華兒童智力量表(甲種) –
研發/修定者: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系心理測驗研究小組
出版單位: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系
版權所屬: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系
適用年齡: 五歲至八歲之兒童
作答方式: 紙筆、口頭、操作回答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有時間限制(約90-120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共包含八項分測驗,即視覺搜尋、語詞記憶、視覺記憶、語文概念、積木仿疊、語文統合、圖形比較及算術概念
3.瑞文氏彩色圖形推理測驗
研發/修定者: 俞筱鈞
出版單位: 中國行為科學社
版權所屬: 中國行為科學社
適用年齡: 6.5 –9.5歲,亦適用於智力受損之人(標準圖形推理測驗得分曲線較差之25%適用)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團體、個別測驗皆可
施測時間: 有時間限制(約50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分甲、乙、丙三單元各12題共36 題,並附有”差異分數”對照表,若得分之差異值在±2以上,則建議再測一次
4.兒童認知發展測驗
研發/修定者: 林寶貴、杞昭安
出版單位: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教系
版權所屬: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適用年齡: 3~15歲(學前,國小,國中)
作答方式: 操作回答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無時間限制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共包含六項分測驗,即圖形辨別、補充圖形、隱藏圖形、圖形關係、圖形系列、圖形關係系列
5.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
研發/修定者: 吳武典、蔡重建、胡致芬、王振德、林幸台、郭靜姿
出版單位: 心理出版社
版權所屬: 作者及修訂者及出版社
適用年齡: 學前,國小,國中及高中(職)
作答方式: 紙筆,口頭,操作回答
施測方式: 團體測驗,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有時間限制(約50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6.國民小學推理能力測驗
研發/修定者: 周台傑、張秀蓁
出版單位: 欣奧文化出版社
版權所屬: 編製者
適用年齡: 國小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團體測驗
施測時間: 有時間限制(約30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二)成就測驗(學科成就或基本學習能力)
由於目前國小所施行的為新課程,以往常使用的成就測驗,全部都是以舊課程為主體而設計,因此,目前多半採用月考、平時考的成績來做為成就測驗的指標。
成就測驗的主要目的在探知學障兒童潛能與成就間的差距,以”差距分數”來進行分類與安置,主要的”潛能-成就差距”公式有四種:( 楊坤堂,民86)
1.年級水準差距法
年級水準差距法常採用的評定標準如下(Richek,List & Lerner,1989)
(1)低年級兒童的成就水準低於其就讀年級的一個年級。
(2)中年級兒童的成就水準低於其就讀年級的1.5個年級。
(3)高年級到國中生其成就水準低於就讀年級的2個年級。
(4)高中生其成就水準低於就讀年級的2.5個年級。
2.成就水準預期公式
又可分為心智年級方法(註1)、在學年數方法及學習商數法,公式如下:
心智年級方法 –
閱讀預期年級= 心智年齡 – 5(年)
在學年數方法 –
閱讀預期年級= 在學年數 * 智商/100 +1.0
學習商數法 –
年級年齡=年級+5.2
預期年齡=心智年齡+實足年齡+年級年齡 / 3
學習商數=成就年齡 / 預期年齡
< 學習商數在89以下者即屬於學習障礙兒童>
3.標準分數差距模式
用標準分數鑑定學習障礙的步驟為
(1)所有學生均施予成就與智力測驗。
(2)計算全部受測學生在兩測驗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3)計算每一學生之Z分數。
(4)將每一學生成就的Z分數減去IQ的Z分數,然後從最大的負值一直排列到最大的正值。
(5)按學校與地區之需要,選取差異最大的10%或5%為補救教學對象。
4.迴歸分析模式或基於迴歸分析的潛能
用迴歸方式鑑定學習障礙兒童的步驟如下:
(1)在學區中隨機抽取大量樣本。
(2)實施能力及成就測驗。
(3)以相同能力、性別、及年級等項目建立預期的成就分數,以此做為類似兒童之平均成就分數。
(4)建立每一成就分數之信賴區間(±1.28或1.50的標準誤) , 兒童成就分數若低於此信賴區間分數者,則被選取做進一步的評量。
(5)由鑑定委員會配合觀察、晤談等其他方法所得資料,排除一些不是學習障礙者,最後剩下的個案即被鑑定為學習障礙。
(二) 病理上的醫學鑑定
病理因素為學習障礙定義的要素之一,而中樞神經系統異常更被許多學障團體(美國全國健康委員會及美國全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認為是學障的主要成因;通常由醫療專業人員實施醫學檢驗,常見的檢驗項目為腦波圖檢驗(EEG)、電腦斷層掃描(CT)、磁核共振掃描(MRI)及正子放射掃描(PET)

(三) 針對各項心理歷程的專業鑑定
依郭為藩等學者在特殊兒童的教育診斷一書中的陳述「學習障礙的診斷不單靠一般的觀察、智力測驗及成就測驗便能測探學習困難所在,必須配合其他專門性的測驗作進一步的深入了解」該書並將專門性的測驗分為五大類,綜合該書內容及林寶貴教授於國科會專案中的工具調查,筆者匯整如下:
1.知覺與視覺動作方面
(1)班達視覺動作完形測驗(Bender Visual-Motor Gestalt Test)
研發/修定者: 劉鴻香
出版單位:
版權所屬:
適用年齡: 學前及國小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無時間限制(但須記錄起迄時間)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可辨別知動發展成熟程度,推測知覺功能之損傷, 以及情緒困擾及態度的反應
(2)傅洛斯蒂視知覺發展測驗(Frostig Developmental test of Visual Perception)
研發/修定者: 劉鴻香
出版單位: 國北師
適用年齡: :三歲半至八歲半之兒童,也適用於具有視覺困難的較大兒童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操作測驗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團體測驗皆可
施測時間: 個別測驗約30~40分鐘,團體測驗不超過1小時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包含視動協調、形象背景知覺、形象恆常性、空間位置知覺及空間關係知覺五項分測驗,目的在測量兒童視知覺及視覺動作功能
(3)視覺動作統整發展測驗(Developmental Test of Visual-Motor Integration)
研發/修定者: 劉鴻香、陸莉
出版單位: 心理出版社
版權所屬: 原作者及出版單位
適用年齡: 學前,國小,國中,高中(職)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口頭回答
施測方式: 團體,個別測驗皆可
施測時間: 有時間限制(約20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4)兒童知覺動作能力評量表
研發/修定者: 簡茂發、李慶良、歐滄和、王木榮、詹秀美、陳易芬
出版單位: 台中師院特教中心
版權所屬: 教育部社教司
適用年齡: 國小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團體、個別測驗皆可
施測時間: 無時間限制
常模範圍: 地區性(以大台中地區為主)
2.注意力及記憶廣度方面
(1)多向度注意力測驗
研發/修定者: 周台傑、邱上貞、宋淑慧
出版單位: 心理出版社
版權所屬: 心理出版社
適用年齡: 國小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團體、個別測驗皆可
施測時間: 年級30分鐘、中年級24分鐘、高年級18分鐘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一般國小教師認為注意力異常是兒童學習困難的主要原因,本測驗將注意力細分為選擇性轉移性分離性自動性及持續性注意力,以更精確的篩檢出兒童注意力的異常現像
(2)記憶廣度的測驗
通常可參照其它測驗的分測驗得分狀況來推論;例如魏氏兒童智力量表中的記憶廣度分測驗、伊利諾心理語言能力測驗中的聽覺序列記憶測驗及視覺序列記憶測驗
3.左右意識與左右偏用方面
(1)左右意識測驗
本測驗乃是皮亞傑修訂赫德的左右意識測驗(Piaget-Head Test),請受試者分別模仿主試、依照口令、及看圖片做動作,得分越高表示分辨能力越強
(2)左右偏用測驗
研發/修定者: 毛連塭、陳英豪、嚴慧玲、林明雲
出版單位: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適用年齡: 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或成人
作答方式: 操作回答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無時間限制
常模範圍: 地區性(大高雄)
內容概述: 測驗受試者使用兩眼和雙手的顯勢情形(較常使用左手或右手、左眼或右眼);應用哈里斯大腦顯勢測驗(Harris Test of Cerebral Dominance),包括兩部份:眼的顯勢測驗及手的顯勢測驗
4.學習習慣
(1)學習適應量表
研發/修定者: 李坤崇增訂
出版單位: 心理出版社
版權所屬: 心理出版社
適用年齡: 國小4~6年級、國中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團體、個別測驗皆可
施測時間: 無時間限制
常模範圍: 全國性
內容概述: 內容包含學習方法學習習慣學習態度學習環境及身心適應五大項,共60題,採四點量表方式計分。
(2)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研發/修定者: 教育部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執行小組主編
出版單位: 國立台灣師大特教系(所)
版權所屬: 國立台灣師大特教系(所)
適用年齡: 學前、國小、國中
作答方式: 紙筆測驗
施測方式: 個別測驗
施測時間: 無時間限制
常模範圍: 全國性
註1.
學習障礙學生往往因其先天既有的障礙或智力測驗使用不當,而被低估了智力,造成個人智力與成就的差距縮小,無法達到差距標準,而做了不適當的安置與處遇,因此美國學習障礙協會(LDA)已公開反對使用差距標準來鑑定學習障礙。

心理專業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中之角色與功能

心理專業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中之角色與功能
國外進修研習心得
心理輔導員朱惠英
筆者於美國求學期間因為實習之機構為美國的少年監獄,也在此時期參訪了美國不同地區的安置機構與矯治機關(少年與成年皆有),對於美國的司法體系、矯治制度稍有涉略,也因此了解心理工作專業人員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已具有一定的功能與角色,且心理工作者的專業對於司法制度的運作有其特殊的貢獻。心理學在司法實務上的參與極為普遍,美國心理學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也在近年正式將運用於司法領域的心理專業列為其中一支專業學門,稱為美國心理-法律學社(Division 41 -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一般統稱為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這是對於心理學在司法制度中運時所具有的特殊專業性的一種認定。
但是心理工作者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中的參與也是這近四十年的演進,在Jenkins v. U.S. (1962年)的判例中,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確立了心理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中的角色:接受過適當訓練與特殊專業的心理師即具有為心理問題提供專家證詞之資格,是否具有醫學院學位並非擔任上述專家證人所必要的資格。自此之後,越來越多的心理工作者參與法庭的案件審理過程,甚至有數據顯示在美國的刑事案件被告中,進行是否有能力接受審判(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的心理評估者一年約有六萬件(Bonnie & Grisso, 2000)。其他西方國家的心理工作者也日漸在其司法系統中具有其份量與需要性。
心理專業工作人員在我國司法系統中尚屬新的工作成員,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後,少年法院(庭)新增加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的編制也不過是近幾年的事情,然而對於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的功能以及如何在我國的少年司法體系中善盡其職責,仍屬有待建構之處。筆者幾年來陸續以自己的休假或是公假自費的方式前往國外進行專業進修,除了增進自己在司法心理學領域的專業外,更好奇的是想了解不同國家對於心理工作者在司法系統上的運用有何差異與相似之處,期望透過實地觀摩以及與當地工作者對話的方式,了解不同司法系統下的心理工作者的角色與工作內涵為何。
筆者將幾次的參訪進修加以整理,分別簡述如下:
(一)澳洲:筆者因曾參加於雪梨所舉辦之澳洲第一屆司法心理學研討會,在會中結識頗受與會人士推崇的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Children’s Court Clinic)的創始人Dr. Andry與現任主任Dr. Patricia Brown。經由Dr. Patricia Brown她的安排,筆者前往其工作處所拜訪以實地了解兒童法庭診所的工作內容與形態。
墨爾本的兒童法庭診所為澳洲第一所專為兒童法庭提供專業心理診斷的單位,當初成立的目的在於提供法官專業之心理衡鑑與處遇建議,以提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的裁定參考。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的位置雖然緊臨墨爾本兒童法庭旁,但是其服務對象遍及維多利亞省內的兒童法庭。澳洲的兒童法庭等同於我國的少年法庭,均為審理未滿十八歲之觸法者。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隸屬於維多利亞省司法部,其基本功能為提供臨床心理衡鑑與治療,同時兼具教育與研究的角色。在提供心理衡鑑的部份,兒童法庭診所服務的範圍為所有維多利亞省的兒童法庭所審理的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倘案件審理過程中承審法官認為該案件有必要進行心理衡鑑,即提出要求轉交由兒童法庭診所進行獨立的評估。原則上兒童法庭診所僅接受由法官所提出之心理衡鑑之申請,但被告之辯護律師或是家長亦可向法官提出進行心理衡鑑之請求,再由法官通知兒童法庭診所進行評估。
兒童法庭診所在接獲通知與相關資料後,依據該案件涉案者之特殊性與評估目的,由該診所眾多特約心理專業人員中遴選具有相關專長者進行評估工作。在選定適當之評估者後,即由行政人員連絡少年及其家長,約定到診所接受評估之日期與時間。因案件之特殊性各有不同,有時需要單獨與家長、少年、其他手足或是重要他人進行個別談話以蒐集所需之資料;有時則須安排與親子共同談話,藉此了解親子之間的互動;有時則透過單面鏡觀察其互動之情形。倘若家長當中有任何一方受保護令之處分並不得單獨與孩子相處者,兒童法庭診所則會加強戒護環境安全,並避免親子之間非必要之接觸。評估過程除了詳盡蒐集資料外,並視問題所需進行各項心理測驗。在完成評估後將其評估結論製作成報告交給法官,以提供法官審理案件之參考。
倘若少年與其家長並未於約定之時間出現、屢次爽約不到、或是無法連絡時,該診所即向法庭報告此一情形,由法庭以強制之方式進行必要處理。
因兒童法庭診所既非受聘於檢方或是被告,其服務對象乃是兒童法庭,故其角色是一中立之評估者,此一中立角色可免除在評估過程中受到來自於檢方或是被告律師的壓力。但進行評估之心理工作者有時需要以專家證人之身分蒞庭接受交互詰問,由檢方或是被告律師就其評估內容提出問題,評估者則在庭上為其評估內容加以說明。目前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一年所評估的案件量約有七百件。
筆者在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訪問期間,實地觀摩三件案件之評估過程,也恰巧有一位心理師需要以專家證人身分為其所作的評估案件接受交互詰問,故也觀摩其過程。但因該案件之審理法庭並非墨爾本兒童法庭,乃是位於另一城市的法庭,故此一詰問過程以視訊方式進行,在墨爾本兒童法庭與另一城市的法庭同步開庭,該城市的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可透過電視畫面看見作證之心理師,該心理師則可在墨爾本兒童法庭內透過螢幕看見對方。雖然是以視訊方式進行,但是一切該有的程序都沒省略,該名心理師依就衣著整齊如同要親自面對法官以及檢察官、律師一般慎重。
另外,筆者也參觀了墨爾本兒童法庭的內部設施及開庭情形。有趣的是,其刑事法庭與保護法庭各位於建築物的兩側,據悉當時如此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分開不同案件屬性的當事人,但如此一來則苦了律師們。該法院的工作人員笑稱常見律師們為了趕開庭,在刑事法庭與保護法庭間來回狂奔的畫面。
(二)美國密蘇里州:筆者因曾在網路上搜尋資料時發現美國密蘇里州的少年法庭系統所使用的一套系統化的評估標準極為先進,在好奇之餘透過電子郵件與設計該制度的負責人員聯繫,在郵件中幾番討論後,筆者決定抽空前往美國密蘇里州實地了解該州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設計與實務運作方式。
這套叫做密蘇里州犯罪少年危險/需求評估與分類系統(Missouri Juvenile Offender Rosk/Needs Assessment & Classification System)之所以被建構起來,乃是因為在一九九五年該州的州議員鑑於該州的少年法庭運作各家不同且標準不一,於是通過立法要求為該州的犯罪少年建構一套較為制度化與標準化的評估與分類制度,在篩選、鑑定與裁定的過程中有一套標準的流程,以免危及少年的權益。於是密州法院行政辦公處(Office of State Courts Administrator)內的成人與少年方案部(Dept. of Adult & Juvenile Program)負責計畫之執行與推廣。
密蘇里州犯罪少年危險/需求評估與分類系統分為三大部分:危險性評估、需求評估以及裁定分類規則。危險性評估的目的在於篩選出不同再犯危險性程度的少年,其再犯危險程度分為低度、中度與高度三種。再犯危險評估的內容分為靜態因素與動態因素的蒐集,如初犯年齡、犯案次數、同儕關係、受虐經驗或是是否有藥酒癮的問題等,再加以加權計分,依分數的高低來判斷少年的再犯危險程度。
此一危險程度再與少年的犯罪嚴重性交互對照,便形成裁定分類規則的參考架構。不同等級的再犯危險程度均有與之對照的處遇建議,其目的在於預防少年的再度犯案,但又不失於客觀性與公平的原則。當然,為顧及案件的個別性,上述之系統也僅在於將裁定作一系統化建構,並非意圖抹煞少年之個別差異,故觀護人與法官皆能保有其彈性將裁定內容做適度調整以符合個別少年的情形。
需求評估在於辨識出少年的社會與心理需要為何以及其嚴重程度,如是否有精神疾病、失業、學習障礙或是生理健康等問題,透過此份問卷可以協助觀護人擬定對少年具體的處遇計畫並間接預防少年的再犯可能性。
此一系統經過研究、試辦後漸漸推行到全州的少年法院(庭),由成人與少年方案部再各處辦理研習課程,向全州的觀護人與法官介紹此一系統,並訓練他們使用(有電腦化的程式),將一般人在面對新事物的抗拒漸漸減到最低。但是讓大家接納此一系統的主因當然是因為它真的協助觀護人省了許多力氣,而法官在裁定上更為客觀且不會有落差過大、不一致的情形。
筆者在密州法院行政辦公處之成人與少年方案部的安排下學習此一電腦化操作的系統、與工作人員座談等,經其安排下再赴聖路易市的少年法院參訪。聖路易市的少年法院規模極大,少年觀護所就設置於法院內。該法院的觀護人計有七十位左右,每位觀護人的案件量約為三十件。經與觀護人交談發現,該州所建構的分類系統確實讓觀護人在協助少年的工作上更為省力與聚焦。聖路易市的少年法院設有一心理中心,共有五名全職心理師,主要工作為進行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施以心理衡鑑,或是觀護人認為有此需要而建請法官將少年送去接受進行心理衡鑑,即轉由該中心為之。
(三)荷蘭:位於荷蘭Neusdat的Pieter Baan Centre是一所在歐洲頗具盛名司法精神衡鑑中心,審前的鑑定工作佔其工作量約九成之高。此鑑定中心所收的病患(該中心以病患稱受鑑定人)所涉及的案件類型多種,男女性兼收,也包含對少年的鑑定,因為目前荷蘭尚未成立專門鑑定少年犯的鑑定中心,所以暫由該中心為之,但目前該國也在討論是否應將少年與成年受鑑定人區分開。此中心乃是司法部所設立,目前計有三十二床,一年的評估件數約為二百二十件左右,每一位個案均需要在該中心停留約七週,以便進行詳盡的觀察。依照荷蘭的司法運作模式,當案件審理過程中,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所作的心理/精神鑑定無法適度解答個案所呈現的問題時,法庭可強迫個案到該中心住院接受評估,但是個案當然也可以拒絕與中心的工作人員配合。一般而言會需要住進該中心接受鑑定的案件均為十分棘手的個案,其所涉及的案件也常是轟動社會的重大新聞,故工作人員莫不謹慎以對。
住院式觀察的好處在於可二十四小時觀察個案的情形,依照中心人員配置的比例-- 一百六十位工作人員與三十二床的病患之比例觀之,他們對病患是進行密切的觀察。中心的工作人員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以及戒護人員組成團隊式的評估小組。當每一新收病患進住前,工作團隊已先組成。經過分工與了解病患所涉及的案件與欲觀察之問題後,團隊成員隨即各自分工進行,再定期討論彼此的觀察與進度,最後各自完成所屬部份的觀察報告,經彙整後做出對病患的衡鑑建議與結論。依據計算,每一份報告的成本約為三千五百歐元(台幣約為十三萬元),但因該中心為政府設立,也才能在無成本包袱的顧慮下進行詳盡的精神鑑定,協助司法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不論是澳洲、美國或是荷蘭,筆者在走訪各處後心中對於這些國家的心理工作人員在司法系統中的專業性與不可或缺性極為羨慕。事實上心理工作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僅為一小部份,但是卻極可能協助釐清疑點,將迷失的那一塊拼圖找出來,進而協助法官在案件審理上能更為細膩與周全。

照片說明:
1.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市少年法院
2.美國密蘇里州州法院行政中心
3.澳洲墨爾本兒童法庭診所
創辦主任Dr. Andry(左)
現任主任Dr. Patricia Brown(右)
http://ksph.kcg.gov.tw/3/table02-7-1.htm

台灣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計畫實施過程與成效評估

九十二年度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委託研究計畫

台灣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計畫實施過程與成效評估------

以法官、治療者與相對人訪談為例

研 究 報 告



執行機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計畫主持人:臨床心理科陳筱萍臨床心理師

共同主持人:社區精神科周煌智醫師兼科主任

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副執行秘書劉惠嬰

研究人員:成人精神科李俊穎醫師、蔡冠逸醫師

臨床心理科林耿樟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科湯淑慧臨床心理師

社會工作科劉素華社會工作師

護理科蘇靜君護理長

義守大學護理系蘇昭月講師

執行期間:92 年 1 月 1 日至 92 年 12 月 31 日

**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意見**

中文摘要

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屬一創新的鑑定模式,實施僅有一年餘,有必要進行成效評估。故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三:(1)評估執行此項制度的人員(鑑定委員與工作人員)專業能力與執行面的困難,(2)瞭解家事法官對於裁定前鑑定制度的看法,(3)評估相對人對於裁定前鑑定過程的滿意度及其看法,作為有關單位的參考依據。

 

本研究對象分成四類分別為家事法官(9人),鑑定委員(18人)、工作人員(6人)與相對人(110人)。首先分別針對上列人員設計半結構式問卷,由研究人員先針對目的的需要設計問題,並經專家檢定後定稿。接著選擇台中與高雄地方法院,對其家事法官(合計9人)進行半結構式的訪談,另一方面,針對經法官轉介做裁定前鑑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110人,進行對於裁定前鑑定過程的團體治療評價調查與深度訪談相對人6人瞭解其看法與相關因素。第三,針對台灣各縣市開始執行相對人處遇計畫的人員(包括鑑定委員與工作人員)以半結構式問卷進行訪談瞭解其受訓的專業知識、態度與執行的困難面。所得的結果以SPSS 10.0中文版進行資料分析。質性訪談部分則徵得受訪員同意進行錄音後分析相關因素。

 

鑑定委員認為應該有接受一定的訓練時數,方能對家暴有完整性的瞭解,其次,需要有一個固定且安全的場地,對於所移送的資料可以包括被害人與社工的訪談資料,使鑑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更完整,以利於鑑定,最後鑑定團隊可以有三人,分別為醫師、心理師與社工師方能面面俱到。而工作人員則認為『對裁定前鑑定不參與者罰鍰』,且鑑定標準全台統一與模式制度化,由於經費不足,能夠由法院編列預算,且採取違反家暴法者皆需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在在家暴案件中宜採取中立的態度。

 

法官對於家暴法與裁定前鑑定看法為當案主具有明顯酒藥癮、嚴重施虐或慣常性攻擊行為時或有被害人勾填處遇計畫而認為合理時,皆會移送鑑定。對於鑑定委員的身分,則認為鑑定需要精神科醫師,其理由是有些處遇項目是屬於醫療行為,因此,需要精神科醫師的介入,但若非涉及醫療診斷則同意由非醫師的委員參與鑑定,因此,裁定前鑑定可分為精神鑑定與社會心理鑑定兩種。對於處遇計畫需要相對人自己負擔,認為應該由國家負擔,主要的理由有三:家暴涉及到未來小孩的教育,其次,公權力介入若其沒錢,裁定治療反而入人於罪,三、公權力介入可以讓加害人配合處遇計畫的進行,也減少治療人員的困擾。建議在書寫處遇計畫建議時,應該包括明確的期間、頻率、時間與處遇項目等,以能確保人權。

 

加害人以婚姻暴力居多,且職業以無業、工人、教育程度在國中以下者居多,有二成餘的加害人與同輩關係不佳。大部分的被鑑定者肯定一次治療的團體鑑定對他們的幫忙。而針對六個相對人個別深度訪談中,相對人雖然認為這個活動有幫助,但亦有人對家暴法的質疑,包括不信任法官,認為法律都保護女性;另外也希望鑑定委員可以一對一與之會談以免偏頗,這些意見顯示鑑定過程中個別面談仍然是必要的,也可以瞭解其個別感受,因仍有許多人對於要在團體公開討論家務事不習慣,這可能與文化特色相關。

關鍵詞:家庭暴力相對人(加害人)、裁定前鑑定
http://ksph.kcg.gov.tw/3/table02-7-1.htm